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其档案工作的领导,把企业档案工作列入企业管理计划,并确定管理档案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档案工作。 负责管理档案的人员应有档案专业知识、技能和企业管理知识。 各级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本行业的下属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承担有关服务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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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