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造成损失的,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档案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私自出卖、倒卖档案的; 4.擅自占有和非法携带档案出境的; 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造成损失的,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档案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私自出卖、倒卖档案的; 4.擅自占有和非法携带档案出境的; 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