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为保存,或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外资企业的档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外资企业延长期限、分立、合并或其它事项变更的,该企业的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移交。 2.外资企业期满或依法宣告破产的,该企业的档案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3.外资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规章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机关的决定处理。 4.原企业根据需要可保存有关档案的复制件。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