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各方都有利用档案的权利,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利用制度,防止失密和泄密。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企业应予提供。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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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