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查考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短期保存;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从长。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