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九条

中央企业收到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属于国家资本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一)国有独资公司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及时计入实收资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的,可暂作资本公积,原则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转增实收资本。

(二)股权多元化公司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可暂作资本公积,并明确属于国家资本金,在发生股权变动调整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