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七条

中央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根据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对申请资本预算时上报的资本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调整和完善,编制形成企业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国资委。

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方式、实施主体、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及绩效目标等主要内容。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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