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五条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注入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控,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其中,资本预算批复明确为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所支持项目。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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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