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和资本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含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