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