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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