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违反资本预算调整程序,或将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以及费用性预算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或财务性投资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收回资本预算资金或在下一年度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