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虚构项目或规模,申报并取得资本预算资金的,全部或按比例收回资本预算资金,并在3年内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