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虚构项目或规模,申报并取得资本预算资金的,全部或按比例收回资本预算资金,并在3年内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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