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收回预算资金、暂不受理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收回预算资金、暂不受理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