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收回预算资金、暂不受理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