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调整或退回预算资金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于需要履行资本预算调整或预算资金收回程序的,向资本预算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资本预算或收回预算资金建议。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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