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调整或退回预算资金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于需要履行资本预算调整或预算资金收回程序的,向资本预算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资本预算或收回预算资金建议。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国资委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调整或退回预算资金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于需要履行资本预算调整或预算资金收回程序的,向资本预算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资本预算或收回预算资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