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采取跟踪督导、专项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