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费用性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及时将费用性预算执行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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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