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章 费用性预算执行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及时将费用性预算执行情况向国资委报告。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