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费用性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在专项任务完成并组织清算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专项任务未完成且未使用的预算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因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专项任务无法继续推进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回,由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退回预算资金申请。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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