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费用性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在专项任务完成并组织清算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专项任务未完成且未使用的预算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因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专项任务无法继续推进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回,由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退回预算资金申请。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费用性预算执行
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在专项任务完成并组织清算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专项任务未完成且未使用的预算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因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专项任务无法继续推进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回,由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退回预算资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