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费用性预算执行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费用性预算支持事项组织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中央企业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费用性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