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费用性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办法规范使用。除资本预算批复或有关规定中明确可由集团统筹使用的以外,应当根据专项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费用性预算执行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办法规范使用。除资本预算批复或有关规定中明确可由集团统筹使用的以外,应当根据专项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