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宏观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战略规划调整等因素,无法按照资本预算批复用途继续实施的,中央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送资本预算调整申请。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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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