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资本预算批复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中央企业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在资本预算资金拨付以前,企业已经筹集资金投入资本预算支持项目,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可以置换企业筹集资金。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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