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资本预算批复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中央企业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在资本预算资金拨付以前,企业已经筹集资金投入资本预算支持项目,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可以置换企业筹集资金。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对于资本预算批复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中央企业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在资本预算资金拨付以前,企业已经筹集资金投入资本预算支持项目,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可以置换企业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