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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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