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