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九条

在当地入园的港澳台和外籍学前儿童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幼儿园登记信息、办理入园并建立学籍。

如有特殊情况,由幼儿园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后进行办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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