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九条在当地入园的港澳台和外籍学前儿童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幼儿园登记信息、办理入园并建立学籍。如有特殊情况,由幼儿园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后进行办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