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六条
学前儿童初次办理入园注册手续后,幼儿园应凭学前儿童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学籍号由学前儿童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小学学段接续使用,终身不变。
学籍档案形式以电子档案为主,原则上不建纸质学籍档案,确需使用纸质学籍档案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