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各地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工作,组织建设与完善国家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前儿童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有关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核办、动态监管、条件保障等,加强幼儿园学前儿童学籍日常管理。

幼儿园负责学前儿童学籍信息采集、更新、校验、上报,办理各项学籍业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学前儿童学籍信息依托学前儿童学籍系统进行采集与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对所采集与管理的学籍信息数据安全负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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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