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的,幼儿信息参照本办法管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