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园长、幼儿园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符合条件的学前儿童及时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重复建立、空挂学籍的;
(三)不及时更新学籍变动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为符合转园条件的学前儿童办理学籍转接手续的;
(五)泄露或非法使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六)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