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一)不及时核准幼儿园提交的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二)问题学籍较多影响学前教育管理秩序的;

(三)不按规定培训学籍管理人员的;

(四)泄露或非法使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五)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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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