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一)不及时核准幼儿园提交的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二)问题学籍较多影响学前教育管理秩序的;
(三)不按规定培训学籍管理人员的;
(四)泄露或非法使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五)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