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建立学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定期更改学前儿童学籍系统账号密码,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应予以封存。各级管理人员应依法保护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及相关隐私,严格遵守数据使用权限和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前儿童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