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力量,幼儿园应有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人员优先选择政治素养高、工作责任心强并有较强信息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学籍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幼儿园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和更新。学籍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学籍管理人员工作量并将其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指导工作。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