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