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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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