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七条
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变动的,幼儿园应在学前儿童学籍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变动信息进行核准。
学前儿童关键信息的修改,应由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核实并上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变更。
幼儿园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儿童学籍定期核验制度,及时核准学前儿童学籍,处理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人籍一致。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