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章 学籍变动第十六条幼儿园合并的,学前儿童学籍档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幼儿园管理。幼儿园撤销的,应在撤销前完成学前儿童的转园手续,学前儿童学籍档案移交到转入幼儿园管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