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六条

幼儿园合并的,学前儿童学籍档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幼儿园管理。

幼儿园撤销的,应在撤销前完成学前儿童的转园手续,学前儿童学籍档案移交到转入幼儿园管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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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