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章 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前儿童死亡的,幼儿园应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