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学籍变动第十四条对于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小学、幼儿园同意接收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依规出具缓学证明材料,幼儿园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保留或接收其学籍。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