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毕业后,幼儿园在学前儿童学籍系统完成毕业操作,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保留相关学籍信息记录。

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与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应实现数据共享。学前儿童升小学时,升入学校应按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学前儿童实际报到情况,在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调取相关学前儿童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做好档案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工作。没有在幼儿园建立学籍的学前儿童,升入学校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其建立学籍。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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