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前儿童离园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幼儿园办理离园手续并在学前儿童学籍系统完成离园操作,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保留相关学籍信息记录。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