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

学前儿童转园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幼儿园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前儿童学籍转接的核办工作,并将学籍变动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