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学籍变动第十一条学前儿童转园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幼儿园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前儿童学籍转接的核办工作,并将学籍变动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