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银监办发〔2012〕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材料清单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银监办发〔2012〕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