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持续监管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调整前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经监管部门认可。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重大调整情况。包括调整高级方法实施规划、改变高级方法覆盖范围、调整关键定义和重要参数、重建计量模型,以及调整操作风险标准法实施规划、改变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范围、调整业务指标及损失数据识别、收集和处理相关重要政策和关键流程等。

(二)针对调整项目的定量测算。包括重大调整后高级方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不同计量方法、参数估计的测算结果,并对调整后的结果差异进行说明。

(三)针对调整项目的专项验证。包括对计量模型调整的项目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的方法、过程和验证结论。

(四)银行内部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的调整情况报告。

对未按要求报告重大调整事项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形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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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