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持续监管

第四十二条

在持续监管中发现整改事项,商业银行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针对整改情况的自评估报告。包括整改工作机制、整改方法和过程、自我验收机制和整改结果。

(二)针对整改项目的定量测算情况。包括整改后高级方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以及整改后的结果差异说明。

(三)针对整改项目的专项验证情况。包括对计量模型整改的项目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的方法、过程和验证结论。

(四)银行内部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的整改报告情况。

在整改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监管要求的,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资格或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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