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评估及验收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

(一)存在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在申请范围内,损失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三)违约损失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严重不足;违约损失率估计未反映经济衰退时期违约债项损失;违约损失率计量未遵守底线要求。

(四)违约风险暴露估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存在明显不足。

(五)对非零售信用风险,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和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六)用于估计非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7年;用于估计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5年。

(七)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领域实质应用。

(八)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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