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评估及验收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操作风险标准法也不宜采用自行计算的内部损失乘数:

(一)治理架构存在较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未建立高级方法或内部损失乘数建设及应用的管理机制。

(二)数据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模型的开发、运行和验证。

(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内部损失乘数相关支持系统无法保持稳定有效运行。

(四)未建立有效验证体系和独立验证团队;未对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开展有效验证,或未对识别、收集和处理损失数据的程序、流程进行有效验证。

(五)内部审计部门未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工作或损失数据开展有效审计。

(六)风险加权资产系统中手工录入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超过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15%。

(七)损失准备计提不足,实际拨备覆盖水平较低,未充分反映资产的预期损失水平。

(八)文档存在较大缺陷。

(九)未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体系。主要岗位人员数量和资质不能满足高级方法实施或内部损失乘数计算专业要求,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十)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对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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