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评估及验收流程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申请作出验收通过、有条件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决定。

验收通过的,监管部门应明确商业银行实施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范围;有条件验收通过的,还应明确未通过范围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对验收不通过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指出其问题,半年内不再接受其实施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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