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自评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实施规划完成情况,自评专家团队资质情况,自评范围、方法、流程、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自评结论等。

商业银行自评发现问题仍在整改的,要有明确的完成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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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