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