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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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