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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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