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五月底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告司法部,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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