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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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